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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七)

 
【发布日期:2013-10-08】 【来源: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gsgwy.org/】【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14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七)


    1、行政违法及其分类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赔偿。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3、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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