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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三)

 
【发布日期:2013-07-08】 【来源: 甘肃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gsgwy.org/】【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13年甘肃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三)


    1、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3、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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