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福建公务员常识累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
甘肃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题包含哪些知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
一、预案颁布
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二、分类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三、分级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四、四个时期
潜伏期:为起始阶段,矛盾量变和积累,或质变已发生但不明显。突发事件的征兆不断出现,但未造成损害或损害很小。普遍缺乏警惕性,习以为常,对逐步的变化适应,难以区分征兆性质,需保持清醒头脑和高度警惕,并采取适当行动。
高潮期:从人们可感知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物力损失到突发事件无法继续造成明显损失的阶段,损害达最高点,突发事件的六大性质非常明显。
缓解期:损失慢慢减小,时间长短不一,有形损失易恢复且较快,无形损失恢复需很长时间,得到初步控制,但未彻底解决。
消退期:得到完全控制,开始恢复生产、重建家园,需加强各种预防知识的宣传。
五、报告需迅速
1级或2级突发公共事件4小时内报告国务院。
基于对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性的认识,总体预案对信息报告的第一要求就是:快。
在报告的同时,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双管齐下”,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对于在境外发生的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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