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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规范我省公务员考试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2017-03-13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公务员局
  甘人社通〔2013〕51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
  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工作,把好考录工作“入口关”,确保报考资格审查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近年来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工作实际,现就资格审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坚持客观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做好资格审查工作是做好考录工作的关键环节,要以《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进一步提高资格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
  (一)基本信息
  1.居民身份证:指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考生报考姓名、民族必须与身份证所记载信息一致。身份证号由18位数字组成,排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六位数字地址码,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三位数字顺序码和一位数字校验码。 考生填报出生日期必须与八位数字出生日期码一致。资格审核过程中,只有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可作为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2.年龄:一般规定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招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和司法系统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公务员招考年龄的计算起止日期应在报考公告中载明,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招考公告》发布、开始报名工作第一日。个人年龄以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日期为准。
  3.性别:对于职位简表中有性别限定的职位,报考人员性别应与招考公告中具体职位所要求性别一致。
  4.政治面貌:表明了一个人在政治上的归属,是一个人政治身份最直接的反映,是指一个人所参加的政党、政治团体。公务员招考政治面貌一般分为:共青团员、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群众(未加入党团的人)。报考有一定政治面貌要求的职位,必须符合该职位的要求。中共预备党员可以以中共党员的身份报考。共青团员满28周岁且未在团内担任职务的,自动退团,不可以共青团员身份报考。限制为“群众”的职位,共青团员、中共党员及民主党派人士均不可以报考。
  5.专业:报考人员所持学历证明载明专业要与《职位简表》中拟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相符。
  6.学历:报考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按照学历层次可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按照国民教育序列可分为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生和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毕业生(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报考人员的学历要与《职位简表》中拟报考职位的学历要求相符。
  7.学位: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公务员招考一般要求学位与学历相对应。
  8.毕业时间:是指报考人员取得报考条件所需学历的时间,具体以学历证明载明的时间为准。
  9.外语、计算机、职称等级:《职位简表》中有关职位有外语、计算机、职称等级要求的,报考人员必须提供相应的等级证书或成绩证明等材料。
  (二)工作经历
  1.基层工作经历: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生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和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可作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2.基层工作时间: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四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3.最低服务年限:录用职位对报考人员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从本人被录用时间起算。凡定向到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提出辞职或参加招考。没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可以参加招考。“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四项目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以报考者所参加当次基层服务项目考试公告为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得报考。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以相关公告或协议为准,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不得报考。
  4.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可以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职位。
  5.已被事业单位聘用的基层服务“四项目人员”不能再以“四项目人员”身份报考,只能在取得原单位同意后,以在职人员身份报考。
  (三)电子照片
  按照《招考公告》中对照片的要求进行审查。
  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资格审查
  报考资格审查分为网上报名阶段的资格审查(初审)、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复审)。在报名资格审查时,要严格按照如下程序和办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初审)
  网上报名期间,资格审查人员在网上根据《招考公告》规定的报考基本条件和拟招录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为,根据职位要求,对报考人员的年龄、性别、政治面貌、专业、学历、学位、职称、毕业时间、基层工作经历、掌握何种外语及程度、计算机掌握程度、社会工作经历等,以及本人上传的照片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在网上进行,信息准确性主要依靠考生诚信自律,因此,在填报信息前,必须要求考生仔细阅读并签订《诚信承诺书》。报考人员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报考人员承担。
  网上报名资格审查时,对填报信息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予以审查通过,不得拒绝;对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报考人员不予通过的理由,且不得再报考同一职位;对填报信息不全的,资格审查人员可暂不点击“不通过“,及时反馈报考人员补充相关信息后再进行审核。
  (二)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复审)
  笔试成绩公布后,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甘肃省人社厅网站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和资格复审的时间地点以及应携带的个人相关材料。招录单位应按照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通过考生报名时预留的电话,通知考生上网查阅资格审查公告,并做好电话通知记录,留存备查。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资格审查人员依据网上报名阶段考生报名信息表所填写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对入围面试的考生进行验证、审核有关材料。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职位要求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资格复审合格的,应在《报名登记表》上注明“复审合格”;审查不合格的,要注明“复审不合格”,并注明不合格的具体原因。资格条件不符合的或提交虚假证件、证明材料的,以及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资格审查人员、负责人和考生要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加盖招录机关公章。
  资格复审结束后,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应填写《资格复审不合格人员汇总表》,由审查人员签名并加盖招录单位公章,分别报送省、市考录办。因资格复审不合格所出现的空缺,按照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复审。最终递补名单联同递补报告要及时上报。资格复审后确定的进入面试考生名单,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甘肃省人社厅网站和各市州指定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公示)。公布(公示)的内容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报考职位、笔试成绩及排名等。在公示期内接到举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人进行调查,若经核实考生确实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则取消该考生面试资格,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可凭学校或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和有关证件材料进行资格复审。
  报考面向本县(市)户籍或生源招考职位的考生,其中按本县(市)户籍报考的另需提供本人户口簿;按本县(市)生源报考的另需提供高考生源地证明,档案在学校保管的,由学校学生主管部门出具,档案由政府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保管的,由保管机构出具。
  报考定向招录基层服务“四项目人员”职位的,还应提供服务基层的证明材料。“大学生村官”项目人员应提供由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项目人员应提供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机构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应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人员应提供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须提供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符合报考条件的在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和工作经历证明。
  四、要严肃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纪律
  各市州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要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资格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肃、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一)负责资格审查的工作人员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有关招录单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选派。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须对审查人员的工作范围进行分工,明确其所负责审查的招考单位及具体职位。审查人员替换的,应做好交接记录,留存备查。
  (二) 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招录单位须设置资格审查咨询电话,并在甘肃省人社厅网站和各市州指定官方网站发布。在资格审查阶段,咨询电话必须安排专人接听,耐心解答考生的咨询。
  (三)资格审核工作要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事先要按规定进行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单位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四)资格审查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有关机密和信息的;
  2.利用工作便利,伪造有关资格审查资料的;
  3.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审查的,或未经授权,擅自变更审核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4.资格审查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五)资格审查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公务员局
  2013年12月 27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2 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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