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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发布:2016-11-04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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