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9年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约8.5万人,预计省外高校甘肃籍毕业生回甘就业的有1.5万人,加上历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6.8万人,将有16.8万人待就业。目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国就业形势严峻,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的就业方针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2009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率80%以上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任务,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办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民生实事。
2009年省财政拨专项资金,扶持纯农(牧)户中零就业家庭的4000多名未就业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选拔5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选拔5000名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是省委、省政府2009年12件民生实事之一,由省人事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配合,会同各市州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中,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市州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摸清底数,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录用条件的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要优先安置就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鼓励引导到基层就业。
继续贯彻落实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进村(社区)”计划、“村官”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设教师岗位”计划、“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等项目。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广开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面向群众的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的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达到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招录和选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市州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要进一步扩大考录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
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就业,加强人才的使用、培养和储备。各市州在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尽可能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引导自主创业。
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引导高校加强创业教育和社会实践,提高大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在普通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加挂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牌子。进一步充实高校创业指导师资队伍,有效开展创业教学和示范培训。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工作,对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专题讲座以及个性化的创业指导服务。搭建创业网站交流与指导平台,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对高校毕业生适时开展交流与指导服务。对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创业愿望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5万元额度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集体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贴息扶持政策。对创业成功并按期足额还贷诚信度高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根据经营需求再次申请贷款。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现行税收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各市州要加快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护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权益,营造良好的扶持创业环境,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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