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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甘肃省大学生就业政策

发布:2013-03-28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3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甘肃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事厅厅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庞波就我省做了介绍。
  
  2009年,我省省内高校毕业生8.5万人,省外高校甘肃籍毕业生回来就业1.5万人,加上历年沉淀下来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6.8万人,预计将有16.8万人待就业。当前,世界经济形势异常严竣,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我国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社会就业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竣。
  
  是宝贵的人才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民生、发展和全局稳定。省委、省政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整个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政府买单,扶持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选拔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从事“三支一扶”等工作,取得了很好效果。
  
  在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非常时期,为了积极应对,破解就业难题,今年初,由省人事厅牵头,组成四个调研组,深入到11个市(州)、40多个县(区)和部分省直单位,省内高等院校,与110多个单位的负责同志和在基层服务的毕业生代表进行了座谈,通过调查研究,基本掌握了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当前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团省委、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等10个单位,反复讨论后,提出了《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省政府主管领导专门召集会议进行了讨论修改。3月19日,省人事厅代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定了这两个文件。这是继省政府3月11日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之后,对全省就业工作做出的又一重要决策,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大举措。七条措施、九大计划,是应对金融危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行动,是一项惠及全省的民生工程。
 
  
  是:一是全力办好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民生实事。由省财政拨付专项资金,扶持纯农(牧)户中零就业家庭的4000多名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选拔5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选拔5000名普通高校医疗卫生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这项工作是2009年省委、省政府十二件民生实事之一,将由省人事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配合,会同各市、州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是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继续贯彻落实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进村(社区)”计划、“村官”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设教师岗位”计划、“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等项目。同时,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考虑,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三是充分利用省内外市场推动输转就业。采取多种形式,既要将紧缺的高学历、高素质的毕业生人才引进来,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又要将省内的毕业生输转出去,解决个人、家庭暂时的经济困难,增加经济效益。对回我省生源地报到未就业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毕业生和紧缺短线专业本科毕业生,要按照专业对口、本人自愿的原则指令性妥善安置。同时,加强与外省市的联系,做好省内毕业生向省外输转就业的工作。省人事厅将组织部分市、州和高校,与新疆建设兵团举办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活动,落实我省与兵团签订的输转甘肃高校毕业生到兵团就业的协议。同时,与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地区合作,组织部分市州和院校与用人单位协商推荐,输转毕业生及时就业。
  
  四是鼓励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和行业就业。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市、州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毕业生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就业,加强人才使用和培养储备。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活动,引导高校加强创业教育和社会实践,提高大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在普通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加挂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创业网站交流与指导平台,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对高校毕业生适时开展交流与指导服务。对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创业愿望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由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5万元的额度内按照有关的程序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3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从事微利项目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贴息扶持。对创业成功,按期足额还贷诚信度高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根据经营需求再次申请贷款。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现行税收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保护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权益,营造良好的扶持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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